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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設備組長 - 行政公告 | 2024-04-30 | 點閱數: 32

主旨: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(以下簡稱國教署)國民小學 及國民中學選用教科用書事宜,請貴校依國民小學及國民 中學教科用書選用注意事項(以下簡稱選用注意事項)辦 理,請查照。

說明:

一、依據國教署113年4月2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35501136號函 辦理。

二、國教署業於113年4月11日修正發布旨揭選用注意事項,請 各校自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教科用書選用;其中第4 點第1款規定略以,學校選用之教科用書,以國家教育研究 院(以下簡稱國教院)審定,且審定執照未逾有效期間者 為限。另依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」第 16條規定,申請人(依公司法登記經營之圖書出版之公 司)不得以未經審定之書稿,提供學校作為選用教科用書 之用。

三、依前開選用注意事項第4點第1款規定略以,教科用書隨附之教具、教學媒體及其他相關物品,不得納入評選項目; 另依據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銷 售行為之規範說明」,銷售事業提供或預告提供不當之金 錢、非屬教學時確有必要使用之物品或其他經濟利益,以 不當爭取選用其教科書之機會,為具有商業競爭倫理非難 性之行為,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之虞。

四、復依前開選用注意事項第4點第3款及第4款規定略以,同一 學年度同一領域,除語文領域外,應採用同一版本。同一 學習階段,以採同一版本為原則;有特殊需求或依規定選 用教科用書有困難者,應敘明理由,並考量教材銜接問 題,編撰銜接教材及安排銜接教學時間與銜接補救措施 等,報地方政府備查。

五、國教院刻正審查各出版業者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 要編輯之113學年度教科用書,審查通過之教科用書清單, 得至國教院全球資訊網「行政服務-教科書審定」之「資訊 公開-學期公告用書」查詢,或至「圖書審定」項下查詢審 查結果即時進度。 六、請貴校依前開各項規定辦理,以維持學生學習需求,及達 成教師教學目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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