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有關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給假之事實,於聘任後如何給假事宜,教育部修正給假處理規定,並溯自111年8月1日起生效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11年9月21日臺教人(三)字第1110089077號函辦理。
二、查教育部函以,自111年8月1日起,教師於聘任前發生結婚、分娩、流產、配偶分娩或流產及配偶或親屬死亡之事實,於聘任後得依各該事實所定給假日數,扣除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至聘任前之日數(不含例假日),核給剩餘日數之假。
三、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及「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給假事實處理說明一覽表」各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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