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::
公告 人事主任 - 行政公告 | 2023-09-13 | 點閱數: 221

主旨: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,公務人員奉派(准)於休息日及放假日參加活動(如紀念或慶祝活動、文康活動等)、訓練或研習等,得否核予補休一案,請查照轉知。

說明: 一、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(以下簡稱人事總處)112年9月5日總處培字第11230289053號函辦理,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。 二、按人事總處來函略以,公務人員經機關指派於法定辦公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,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予以補償;至於公務人員所參加之活動、訓練或研習性質是否屬於執行職務,則宜由服務機關覈實認定辦理。如經審認非屬上開保障法第23條之執行職務,考量公務人員係奉派(准)於休息日及放假日參加,非自行前往,仍得由服務機關予以補休。 三、另本府103年9月22日北府人考字第1031785961號函與前開人事總處來函未合部分,自112年9月11日起停止適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