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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 生活教育組長 - 行政公告 | 2024-03-25 | 點閱數: 197

新北市鶯歌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

  • 依據:

(一)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辦理。

(二)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年5月18日新北教特字第1100934906號函辦理。

  • 目的:為有效管理學生在校園內,適切的使用行動載具,維護校園安全與秩序,特訂定本規範。
  • 定義: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,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。
  • 申請程序:每學年度由家長簽署同意書後,陳請導師及學務處同意後使用。
  • 使用時間:

(一)上午8點以前。

    (二)在校特殊情況經老師允許,有導師在旁之場所下使用。

    (三)在校內緊急危難時,有迫切需要緊急聯絡之情況時。

    (四)放學以後。   

  • 管理方式:

(一)攜帶行動載具到校須經申請通過後,方可攜帶到校。

(二)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,其餘時間應關機

(三) 上課期間,家長臨時有事需要聯絡學生時,請一律撥打學校學務處電話,電話為26793842、26792038轉221、224、105等分機,再由學務處及相關人員知會導師或通知學生。

    (四)不得利用學校電源實施行動載具充電。

  • 違規處理:

(一)發現學生違規攜帶或使用行動載具,得予暫時保管,於無妨害學習教學之虞時歸還。

    (二)凡違反上述規定者,經勸導後再犯則處以反省服務,累犯者則代為保管後通知家長領回,並斟酌暫停學生一定時間之行動載具使用權利。

    (三)其他未依規定使用行動載具者(例如:偷拍、錄音、上網、打電動、聽音樂、傳簡訊、滋事、糾眾鬧事…等行為),依違規情節輕重「依法」或「依規範」給予適當處置,冀求學生反省改過。

    (四)學校管理時間應以不超過當日為限,如學生發生違反管理規範,而家長無法當日到校領取手機時,學校仍不得違反「管理時間超過當日仍不予歸還」之基本原則。

  • 其他:

(一)在公共場合使用行動載具時,應注意禮儀,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。

    (二)行動載具隸屬貴重物品,如有需要帶行動載具者,經申請通過後,須自行妥善保管,有遺失或毀損時請自行負責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新北市鶯歌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申請表

申請人班級

  年   班   號

申請人姓名

申請日期

  年   月   日

行動載具

種類

家長

聯絡電話

申請人

行動電話

□  我已經確實了解上述行動載具的正確使用方式及時間,並且願意遵守相關規定,如有違規願依規定接受懲處。

家長簽名

導師簽名

學務處核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