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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輔導組長 - 行政公告 | 2021-07-29 | 點閱數: 360

一、依據動物保護法第14條規定辦理。

二、本處接獲民眾送交藍孔雀,經公告後如無飼主領回,依法可開放認養,為推動學生從小學習如何正確與動物相處,推廣尊重生命、保護動物觀念,請貴校可向本處詢問認養藍孔雀,作為校園生命教育學習使用,詢問電話29596353分機205,承辦人季克遠,將可協助貴校送養事宜。

三、檢附孔雀照片供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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